遵化市慈善总会 《关于加强和改进慈善救助工作的意见》遵慈字[2022]02号
遵化市慈善总会
关于加强和改进慈善救助工作的意见
慈善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慈善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慈善救助机制救急救难功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宜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慈善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的原则,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的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的原则,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的原则,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救助程序
慈善救助办理程序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受理审核、慈善总会审批的程序实施。
(一)救助对象认定范围及办法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以及符合规定的慈善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慈善救助。
根据困难情形,慈善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①因遭遇火灾、触电等意外事件,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或因遭遇上述等意外事件,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②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因自付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申请受理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慈善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慈善救助申请。申请慈善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
(三)审核审批
1.审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业负责慈善救助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组织民主评议等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市慈善部门审批。
2.审批。市慈善总会负责慈善救助审批,及时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入户核查。对符合慈善救助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慈善救助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慈善救助标准
1、慈善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慈善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予以救助。用于慈善救助的实物、服务等,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申请人提出的同一事由,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重复救助。
2、慈善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给予分类救助。一个家庭或个人享受慈善救助,同一事由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只能申请一次。特殊情况下,确因不同事由一年内先后出现符合救助条件情形,而申请不同类别救助的,视其困难程度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两次。具体分类为:①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偿、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后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低保户20000元及以上;其他贫困户在5万元以上;市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业职工10万元以上),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5000-20000元的救助。②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意外事件或遭遇突发性灾难事故,家庭成员中有遭遇人身意外伤害,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或身亡、重伤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等资金后,家庭经济状况仍较为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般不超过10000元的救助。③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2000-10000元的救助。④城乡低保家庭中子女当年考入公办高中(不含自费择校生)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1000-5000元的救助。⑤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经帮扶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500-1000元的救助。
救助对象在调查核实期间死亡的,按标准减半救助。以上救助标准特殊情况除外,20000元以上救助需经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申请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慈善救助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户口所在地、家庭成员情况、家庭年收入情况、申请救助事由等。
(二)证明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复印件
2、家庭人员收入声明
3、贫困证明(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盖章)
4、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书
5、医疗部门出具的正式票据
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偿后,在人保公司办理过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需提供人保公司出据的医疗费用证明。未在人保公司办理过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需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偿单原件
7、村两委会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
8、村公示材料照片复印件加盖公章(远近照片各一张)
(三)填写救助审批表。
《遵化市城乡居民慈善救助审批表》由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统一填写,经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字,加盖村(居)及乡镇(街道)公章;《遵化市职工慈善救助审批表》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六、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业要切实履行慈善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慈善救助实施情况将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完善慈善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七、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及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业要组织好慈善救助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慈善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慈善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慈善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附:1、遵化市城乡居民慈善救助审批表
2、遵化市职工慈善救助审批表
遵化市城乡居民慈善救助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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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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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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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患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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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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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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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费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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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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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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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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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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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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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员会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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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意见 |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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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 见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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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街道) 意见 |
乡镇长(街道办主任)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遵化市职工慈善救助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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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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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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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患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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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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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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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费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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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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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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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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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理 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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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意 见 |
主要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家庭人员收入声明
关系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业 |
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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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保证以上填写内容及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真实可靠,绝无虚假欺骗和隐瞒。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一切后果。
声明人:
年 月 日
公 示
我村(居)于 年 月 日召开村两委会议,决定申报慈善救助 户。
姓 名:
申报原因:
上述慈善救助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我村公示,如有异议,请于村(居)委员会提出,监督电话: 。
特此公示
(盖章)
年 月 日